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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财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4日 点击数:

                            

喀市财购罚字﹝20244

喀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疆团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203MA78MWFA1Q

法定代表人:郁峰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四街206503504

你公司在喀什百姓书房采购项目(二包)(二次),项目编号KSSGK2024-012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457日参加喀什市招投标中心组织的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喀什百姓书房采购项目(二包)(二次)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你公司提供了三份业绩资料。经查明,你公司提供的上述投标资料与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6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叁万肆仟捌佰肆拾叁元(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喀什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喀什市财政局

账号:860010012010100523758

开户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喀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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