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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1月至5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5日 点击数: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1月至5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序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情摘要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罚款金额(元) 立案日期 处罚日期 结案日期 发票号
1 喀什民族经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努尔兰大厦)违法建设案件 喀什民族经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第0004
经查实,2023921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编号;31100116019,玉苏甫·依沙木东,执法证号31100114014,对喀什市民族经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努尔兰大厦)检查,根据提供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框架:地上六层,局部十层,地下一层,高35面积:50830.12㎡;实测:总建筑面积51227.80㎡,地上商业七层、八层加建4255.9㎡,局部住宅十一层加建909.22㎡;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违规部分建筑面积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4255.9×1850/×10%=787341.5元(柒拾捌万柒仟叁佰肆拾壹元伍角);没收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加建住宅十一层5套房屋面积909.22㎡的违法收入,即2540/×909.22=2309418.8元(贰佰叁拾零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捌角),共计3096760.3(叁佰零玖万陆仟柒佰陆拾元叁角)。
3096760.3 2023年12月16日 2024年2月28日
2 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萨合亚社区4891栋违法建设案件 陈楚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第0005
经查实,2023128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116019;玉苏甫依沙木东,执法证号:31100114014。依法对喀什喀什吾斯塘博依街道萨合亚社区4891栋进行现场核实,该房主提供了《喀房权证字第0046495号,喀房权证字第008436号》核准总建筑面积1247.68平方米,经比对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报告面积实测成果,实测建筑面积平方米1693.43,比对超出原房产证面积445.75,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房产证超出违规建设部分建筑面积造价10%进行处罚,即445.75平方米×1500/平方米×10%=66862.5元(陆万陆仟捌佰陆拾贰元伍角)。
2
、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66862.5 2023年12月11日 2024年1月15日 0001661033
3 喀什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和新城商住小区建设项目A区、B区、C区)违法建设案件 喀什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第0010号)
经查实,2023112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玉苏甫·依沙木东,执法证号:31100114014,依法对喀麦高速南侧、兰干路东侧喀什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融和新城商住小区建设项目1期至4期)检查,该项目负责人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建筑面积782203.07㎡,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40004.35㎡,地下建筑面积141998.72㎡。《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书》A区、B区、C区(规划许可1期至4期)实测地上总面积667273.08㎡。经比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27068.73㎡未按规划许可规定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违规部分建筑面积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27068.73×2050/×10%=5549088.63元(伍佰伍拾肆万玖仟零捌拾捌元陆角叁分)。
2
、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5549088.63 2023年11月2日 2024年1月16日
4 新疆天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斯曼花苑小区项目)违法建设案件 新疆天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第0012号)
经查实,20231030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玉苏甫依沙木东,执法证号:31100114014。依法对新疆天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园丁路阿斯曼花苑小区项目检查阿斯曼花苑小区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该项目的负责人一起到现场进行测量核实,经实地测量核实,1号楼面积共计2111.70平方;3号楼面积共计1405.4平方;4号楼面积共计1530.6平方;5号楼面积共计14954.56平方;6号楼面积共计14950平方;7号楼面积共计2008.1平方;8号楼面积共计20826.57平方;9号楼地上3层已完工,面积为2827平方。完工总面积合计60613.93平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开工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公园街道园丁路社区西域大道052号阿斯曼花苑小区项目,涉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违规部分建筑面积造价的8%进行处罚,即:框剪结构:36960.36平方米×2050/平方米×8%=6061499.04元;框架结构:23653.57平方米×1850/平方米×8%=3500728.36元。总计9562227.4元(玖佰伍拾陆万贰仟贰佰贰拾柒元肆角)。
2
、补办阿斯曼花苑小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562227.4(已缴30%2868668.22 2023年10月30日 2024年1月26日 000846775600084689810008469356
5 喀什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市圣华大厦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案件 喀什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第0013号)
经查实:20231016日,在接到喀什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诉关于喀什市圣华大厦地下停车场超红线建设问题,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玉苏甫·依沙木东,执法证号:31100114014,对喀什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经二路东侧纬五路南侧,喀什市圣华大厦建设项目进行核查,该项目负责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建筑面积8932.97平方米(地上6860.6平方米,地下2072.37平方米),核对《喀什市圣华大厦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图》,图纸标注地下停车场界线与主楼距离为8米,出入口与主楼距离为4米;实地核验喀什市圣华大厦地下停车场界线与主楼的距离为11米,出入口建设位置与主楼距离为7米,该地下停车场建设界线及出入口建设位置与审批位置不符,超红线3米建设。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地下室实测2239.15平方米,地下室超面积建设166.78平方米,地下室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239.15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2239.15平方米×2050/平方米×10%=459025.75元(肆拾伍万玖仟零贰拾伍元柒角伍分)。
2
、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459025.75 2023年10月24日 2024年1月16日 0001574842
6 喀什城投福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徕宁饭店)违法建设案件 喀什城投福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第0014号)
经查实:2024314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玉苏甫·依沙木东(执法证号:31100114014)。依法对喀什城投福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建设路徕宁饭店(原银瑞林国际大酒店)现场检查,该项目负责人提供了红线图,图纸审批为三十四层酒店,而实际层数为三十六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34层总建筑面积为139068平方,《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实测总建筑面积为142264.25平方。超出核准建筑面积3196.25平方米,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喀什城投福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建设路徕宁饭店(原银瑞林国际大酒店)建设项目,涉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196.25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处罚,即(框剪结构)3196.25平方米×2050/平方米×5%=327615.63元(叁拾贰万柒仟陆佰壹拾伍元陆角叁分)。
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327615.63 2023年12月26日 2024年3月29日 0008662860
7 新疆金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府半岛住宅小区建设项目(1#楼、2#楼)违法建设案件 新疆金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第0016号)
经查实:20231229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玉苏甫·依沙木东,执法证号:31100114014,对瓦普西路西侧、纬五路北侧新疆金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府半岛住宅小区建设项目(1#楼、2#楼)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负责人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建筑面积75297.61㎡(框剪结构,地上面积63242.05㎡,建设规模地下面积12055.56㎡,1#39670.37㎡、2#14034.16),项目负责人提供《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书》测量华府半岛住宅小区建设项目(1#楼、2#楼)因阳台半封闭改为全封闭导致核准面积超出批准面积1595.08㎡,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违规部分建筑面积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1595.08×2050/×10%=326991.4元(叁拾贰万陆仟玖佰玖拾壹元肆角)。                                                                                                      
2
、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326991.4 2023年12月29日 2024年2月19日
8 喀什金投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投绿城·玉园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案件 喀什金投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01 经查实, 202419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对二环路东侧、吐曼西路南侧,天山南路100号喀什城投绿城·玉园建设项目检查,发现喀什金投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城投绿城·玉园建设项目存在阳台封闭建设的行为。喀什金投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喀什城投绿城·玉园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1栋至38栋建筑)总建筑面积159471.66平方米,《喀什市天正测绘房屋面积实测成果》实测(1栋到38栋建筑)根据天正房产面积测绘成果进行对喀什城投绿城·玉园小区建设项目现场核实实际封闭阳台建设,138栋楼的实际封闭阳台面积3956.85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封闭阳台违规建设面积,建设工程造价10%进行处罚,即3956.85平方米×2050/平方米×10%=811154.3元(捌拾壹万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叁角)。
2
、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811154.3 2024年1月9日 2024年4月22日
9 蔡国庆西泓美景住宅小区
15#楼)违法建设案件
蔡国庆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03 经查实,2024123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件号:31100116019);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件号:31100114034);对青年南路西泓美景小区15#楼检查,该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15#楼一楼为架空层面积88.38㎡,实测15#楼一楼架空层面积85.7㎡(框架结构)蔡国庆私自改建封闭架空层行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三章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私自改建的85.7㎡(框架)架空层,限期15日内自行整改恢复原状,由蔡国庆执行。            
2
、对逾期不拆除的(恢复原状),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85.7×1850/×10%=15854.5元(壹万伍仟捌佰伍拾肆元伍角)。
2024年1月29日 2024年3月15日
10 黄开全恒昌二期违法建设案件 黄开全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06 经查实,2024111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依法对位于南湖路恒昌二期49号楼前面临街房屋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该建筑负责人提供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实测该房屋属于砖混结构,面积64.5平方,彩钢房面积4295平方,违建面积合计107平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开工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三章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私自建设的107.4㎡,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由黄开全执行。            
2
、对逾期不拆除的(恢复原状),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64.45×1500/×10%=9667.5元(玖仟陆佰陆拾柒元伍角);彩钢房42.95×900/×10%=3865.5元(叁仟捌佰陆拾伍元伍角)
2024年1月17日 2024年4月24日
11 林博恒昌二期违法建设案件 林博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07 经查实,2024111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依法对位于南湖路恒昌二期49号楼前面临街房屋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该建筑负责人提供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实测该房屋属于砖混结构,面积97.09平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开工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三章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私自建设的97.09㎡,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由黄开全执行。            
2
、对逾期不拆除的(恢复原状),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97.09×1500/×10%=14563.5元(壹万肆仟伍佰陆拾叁元伍角)
2024年1月17日 2024年5月16日
12 喀什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湖公建设项目(1#2#楼)违法建设案件 喀什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08 经查实,2024115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对喀什市经十一路东侧、纬四路南侧廊桥路95号喀什滨湖公馆项目现场检查,该项目负责人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1#2#3#楼)总建筑面积2447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8995㎡,地下建筑面积5480㎡,实测1#2#楼阳台全封闭848.76㎡,《喀什天正房产测绘喀什市滨湖公馆1#2#楼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实测阳台半封闭424.38㎡,现状全封闭阳台超出面积424.38㎡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违规部分建筑面积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424.38平方米×2050/平方米×10%=86997.9元(捌万陆仟玖佰玖拾柒元玖角)。
2
、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86997.9 2024年1月15日 2024年2月6日 0003504557
13 喀什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火炬燃气总部综合楼)违法建设案件 喀什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09 经查实,2024118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对喀什市瓦普西路西侧、阿瓦提路北侧喀什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火炬燃气总部综合楼项目)现场核实,该项目负责人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80746.74㎡(计容面积62354.16㎡,不计容面积18392.58㎡)《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新疆火炬燃气总部综合楼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地上建筑面积64214.04㎡,地下建筑面积16720.43㎡,经核对超出规划许可1859.88㎡未按规划许可规定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1859.88㎡,处以工程造价造价10%进行处罚,即1859.88×2050/×10%=381275.4元(叁拾捌万壹仟贰佰柒拾五元肆角)。
2
、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381275.4 2024年1月16日 2024年3月4日 0005624251
14 喀什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和大厦办公、商住楼、综合物业用房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案件 喀什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10 经查实,2024111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对喀什市色满路6号喀什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和大厦办公,商住楼,综合物业用房建设项目核实,喀什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和大厦办公,商住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建筑面积23899.39平方米,审批地上7层局部2层。实测信和大厦办公楼。2012年办公楼局部2层建筑面积578.46平方米;2023年办公楼局部2层总建筑面积600.62平方米,经比对加建第2层的部分建筑面积22.16平方米。2012年办公楼第3层建筑面积589.72平方米,2023年中办公楼局部2层加建3层建筑面积765.89平方米,经比对第3层超出面积176.17平方米,共计198.33平方米。综合物业用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为3层、建筑面积744.8平方米,实测综合物业用房建筑面积715.68平方米,位置偏移规划审批红线2.58米,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198.33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造价10%进行处罚;即198.33平方米×2050/平方米×10%=40657.65(肆万陆佰伍拾柒元陆角伍分)综合物业用房建筑面积715.68平方米,位置偏移红线2.58米,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715.68平方米,715.68平方米×1500/平方米×10%= 107352元(拾万柒仟叁佰伍拾贰元);共计148009.65元(拾肆万捌仟零玖元陆角伍分)
2
、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148009.65 2024年1月17日 2024年4月16日 0011180627
15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门楼
违法建设案件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11 经查实, 2024131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对位于喀什市迎宾大道120号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地下一层、地上17层总建筑面积27718.7平方米、其中地下2230平方米。现状建设地下一层、地上18层;《喀什市天正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实测第18层钢结构建筑面积479.17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479.17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造价10%进行处罚;即479.17平方米×1800/平方米×10%=86250.6元(捌万陆仟玖佰玖拾柒元玖角)。
2
、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86250.6 2024年2月2日 2024年4月22日
16 新疆新板桥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新板桥农贸市场违法建设案件 新疆新板桥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13 经查实, 2024118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
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对新疆新板桥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新板桥农贸市场检查发现,中西亚市场路370新板桥农贸市场搭建彩钢房屋,遮阳棚,吊装水泥房屋,新疆新板桥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新板桥农贸市场负责人提供了喀什市规划设计院房产面积实测成果彩钢房,遮阳棚面积3270.44平方米,吊装水泥房屋面积479.69平方米,共计3750.08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3270.44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15日内自行拆除,479.69平方米吊装房限15日内自行搬运,由新疆新板桥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2
、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3270.44平方米×900/平方米×10%=294339.6(贰拾
玖万肆仟叁佰叁拾玖元陆角)
2024年1月30日 2024年4月22日
17 新疆香妃明珠市场服务有限
公司香妃国际商城违法建设案件
新疆香妃明珠市场服务有限
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14 经查实,2024118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蒲斌(执法证号:31100114030)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对新疆香妃明珠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香妃国际商城检查时发现香妃国际商城地下停车场入口顶上加建轻钢架结构玻璃房,商城西侧,南侧建(轻钢结构)彩钢房。经《喀什规划设计院测绘成果》实地测量,香妃国际商城地下停车场入口顶上加违建钢架结构玻璃房,商城周边建彩钢房屋面积1384.28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新疆香妃明珠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1384.28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15日内自行拆除,由新疆香妃明珠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执行。2、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1384.28平方米×900/平方米×10%=124580.7(拾贰万肆仟伍佰捌拾元柒角) 2024125 2024年4月22日
18 喀什山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水文园小区)违法
建设案件
喀什山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15 经查实,2024229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蒲斌,执法证号:31100114030;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依法对位于克孜都维路山水文园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核实,喀什山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位于克孜都维路山水文园小区8号楼后侧搭建彩钢房,同该建筑负责人一起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该建筑彩钢房的面积为5平方米,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喀什山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5.86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15日内自行拆除,由喀什山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2、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5.86平方米×900/平方米×10%=524.4(伍佰贰拾肆元肆角) 2024229 2024年4月25日
19 库尔班江·依明(山水文园小区)
违法建设案件
库尔班江·依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16 经查实,2024229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蒲斌,执法证号:31100114030;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依法对位于克孜都维路山水文园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核实,库尔班江·依明在位于克孜都维路山水文园小区8号楼后侧搭建彩钢房,同该建筑负责人一起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该建筑彩钢房的面积为28.99平方米,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库尔班江·依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28.99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15日内自行拆除,由库尔班江·依明执行。2、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128.99平方米×900/平方米×10%=2609.1(贰仟陆佰零玖元壹角) 2024229 2024年4月25日
20 张亚松(山水文园小区)
违法建设案件
张亚松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17 经查实,2024229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蒲斌,执法证号:31100114030;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依法对位于克孜都维路山水文园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核实,库尔班江·依明在位于克孜都维路山水文园小区8号楼后侧搭建彩钢房,同该建筑负责人一起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该建筑彩钢房的面积为20.23平方米,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张亚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20.23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15日内自行拆除,由张亚松执行。2、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20.23平方米×900/平方米×10%=1828.8(壹仟捌佰贰拾捌元捌角) 2024229 2024年4月26日
21 湖路阳光小区西区C11号楼西侧建设的建筑物 无主建筑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20 经查实,2024229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蒲斌,执法证号:31100114030;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对南湖路阳光小区西区C11号楼西侧建设的建筑物(钢架结构)检查,实测面积为423.42㎡。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南湖路阳光小区西区C11号楼西侧建设的建筑物(钢架结构)建设项目,涉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规定,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失误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办理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423.42平方米,限3日内自行拆除,由违法实施人执行。
202448 20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