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5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第0015

人:新疆中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卡得尔·扎伊丁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916531013133324017

联系电话:15001493666                

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4村库克兰综合市场1楼102室

经查实, 20231226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张文军,执法证号:31100116019;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对色满乡4村,喀什市帕米尔大道161新疆中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库克兰农产品物流分拣配送批发综合市场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负责人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查喀什库克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内部分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大棚、彩钢遮阳棚建设的行为,经《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新疆中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实测砖混2栋(C21C22幢)建筑面积1856.24平方米;《喀什库克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钢结构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实测C21C22幢北侧,C19北侧,C19消防水池上钢结构大棚建筑面9857.47平方米;彩钢遮阳棚建筑面积24446.76平方米,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授权委托书;

证据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资料(20231226日);

证据三:责令整改通知书(20231118日);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2024119日);

证据六:宗地图;

证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证据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喀什市色满乡和新疆(库克兰)中喀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签订的边角土地流转租凭承包合同书;

证据十一: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证据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据十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证据十四;“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第0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3〕第0015号)。当事人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提供“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新疆中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库克兰农产品物流分拣配送批发综合市场建设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砖混2栋楼(C21C22幢)建筑面积1856.24平方米;C21C22幢北侧,C19北侧,C19消防水池上钢结构大棚建筑面积9857.47平方米;彩钢遮阳棚建筑面积24446.76平方米,共计36160.47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60日内自行拆除,由新疆中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

2、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1856.24平方米×1500/平方米×10%=278436(拾柒万捌仟肆叁拾陆元)钢结构9857.47平方米×1800/平方米×10%=1774344.6(壹佰柒拾柒万肆仟叁佰肆拾肆元陆角)彩钢棚24446.76平方米×900/平方米×10%=2200208.4(贰佰贰拾万零贰佰零捌元肆角),共计4252989(肆佰贰拾伍万贰仟玖佰捌拾玖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喀什市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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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先生、阿先生麦先生                  

联系电话:    17881051856    邮政编码     844000     

地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