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22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公司海天中华名园二期建设项目存在超地上建筑面积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喀什市西二环路058号海天中华名园二期建设项目,存在超地上建筑面积行为。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G12号楼地上面积为8717.1平方米,G13号楼地上面积为8717.1平方米,G14号楼地上面积为8717.1平方米,喀什天正房地产估价测量咨询有限公司,因按照执行《房产测量规范》需对其进行面积分摊,所以产生地上、地下面积的变化。其出具的“说明”G12号楼地上面积为8934.27平方米,G13号楼地上面积为8934.27平方米,G14号楼地上面积为8934.27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喀什天正房地产估价测量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比对,G12号楼超出规划许可地上面积217.17平方米,G13号楼超出规划许可地上面积217.17平方米,G14号楼超出规划许可地上面积217.17平方米,合计超出规划许可地上面积为651.51平方米,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天中华名园二期)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天中华名园二期)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十: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证据十一:营业执照;
证据十二: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五:喀什天正房地产估价测量咨询有限公司说明;
证据十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八:关于基本建设计划的批复;
证据十九:红线图;
证据二十: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测量核准单;
证据二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十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二十三: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报告;
证据二十四:不动产权登记证;
证据二十五:规划设计条件书;
证据二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据二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证据二十八:建筑设计总说明;
证据二十九:平面图;
证据三十:总平面图。
证据三十一: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4】第0022号行政处
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三十二:关于不申请听证的说明;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被委托人提供了“关于不申请听证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651.51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框剪结构)651.51平方米×2050元/平方米×10%=133559.6元。(拾叁万叁仟伍佰伍拾玖元陆角)。
2、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喀什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