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19号
喀什鑫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你公司时代尊城一期建设项目存在封闭阳台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喀什市瓦普东路东侧、深喀大道北侧时代尊城一期建设项目,存在封闭阳台行为。规划审批为半封闭阳台现状为全封闭阳台,《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报告》2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93.6平方米,3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91.04平方米,4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19.4平方米,5号楼封闭阳台面积205.7平方米,6号楼封闭阳台面积825.12平方米,7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05.6平方米,8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93.6平方米,9号楼封闭阳台面积603.09平方米,10号楼封闭阳台面积602.95平方米,11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26.72平方米,12号楼封闭阳台面积205.7平方米,13号楼封闭阳台面积594.66平方米,14号楼封闭阳台面积603.04平方米,15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19.68平方米,16号楼封闭阳台面积205.7平方米,17号楼封闭阳台面积603.34平方米,合计超出面积5498.94平方米,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喀什鑫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时代尊城一
期)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喀什鑫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时代尊城一
期)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十: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证据十一:喀什市自然资源局专题会议纪要;
证据十二: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四: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报告;
证据十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八:情况说明;
证据十九: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二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
书;证据二十一:红线图;
证据二十二: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测量核准单;
证据二十三:关于时代尊城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取消听证
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四: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4】第0019号行政处
罚案法审核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被委托人提供了“关于时代尊城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取消听证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5498.94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5498.94平方米×2050元/平方×10%=1127282.7元(壹佰壹拾贰万柒仟贰佰捌拾贰元柒角)。
2、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喀什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蒲先生、麦先生
电 话 : 17354835499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