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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8日 点击数: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字〔2024〕第0019

喀什鑫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63日对你公司时代尊城一期建设项目存在封闭阳台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喀什市瓦普东路东侧、深喀大道北侧时代尊城一期建设项目,存在封闭阳台行为规划审批为半封闭阳台现状为全封闭阳台,《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报告》2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93.6平方米,3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91.04平方米,4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19.4平方米,5号楼封闭阳台面积205.7平方米,6号楼封闭阳台面积825.12平方米,7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05.6平方米,8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93.6平方米,9号楼封闭阳台面积603.09平方米,10号楼封闭阳台面积602.95平方米,11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26.72平方米,12号楼封闭阳台面积205.7平方米,13号楼封闭阳台面积594.66平方米,14号楼封闭阳台面积603.04平方米,15号楼封闭阳台面积119.68平方米,16号楼封闭阳台面积205.7平方米,17号楼封闭阳台面积603.34平方米,合计超出面积5498.94平方米,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喀什鑫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时代尊城一

期)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喀什鑫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时代尊城一

期)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十: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证据十一:喀什市自然资源局专题会议纪要;

证据十二: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四: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报告;

证据十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八:情况说明;

证据十九: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二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

书;证据二十一:红线图;

证据二十二: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测量核准单;

证据二十三:关于时代尊城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取消听证

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四: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4】第0019号行政处

罚案法审核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46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被委托人提供了关于时代尊城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取消听证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5498.94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5498.94平方米×2050/平方×10%=1127282.7元(壹佰壹拾贰万柒仟贰佰捌拾贰元柒角)。

2、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喀什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蒲先生、麦先生        

17354835499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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