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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财购罚字﹝2024﹞3号)

来源:喀什市财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5日 点击数:

    当事人:西安芯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610104MAB0RE9F2M

法定代表人:金翠香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30110712

你公司在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包)项目编号:ZJZX23( GK )032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3816日参加了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包)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提供了:投标规格:(1)彩色B超机:参数6.1.4最大显示深度:≥42cm(无偏离);参数6.5.6多普勒取样容积宽度:0.5-30mm,分级可调(无偏离)。(2)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参数2.1最大显示深度:≥42cm(无偏离)。

经评审小组复核,你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内上述设备三项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内技术偏离表中所述不一致,你公司在技术偏离表上填写全部响应,但其支持资料明显不实,为虚假承诺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陆万捌仟零捌元柒角捌分(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喀什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喀什市财政局

账号:860010012010100523758

开户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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