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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财购罚字﹝2024﹞2号)

来源:喀什市财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5日 点击数:

当事人:河南予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MA443NCT0B

法定代表人:陈卫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81号楼3单元1层西户

你公司在喀什市5个基层医疗机构办公设备(电子产品类)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KSS(GK)2023-026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31121日参加了喀什市招投标中心组织的喀什市5个基层医疗机构办公设备(电子产品类)采购项目(二次)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奔图专用涉密信创P3385DN打印机产品白皮书中注明该打印机有支持日志审计、内存清除等安全功能,嵌入可信计算3.0技术,支持打印共享切换器等功能。经查明,你公司提供的上述投标资料与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叁万叁仟壹佰元(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喀什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喀什市财政局

账号:860010012010100523758

开户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喀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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