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喀什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喀署办发〔2020〕55号)等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制定农业供水价格,以2015年为成本年,建立“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农业终端水价形成机制,完成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喀什市发展改革委对喀什市农业灌溉用水2013—2015年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出《关于调整喀什市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草案),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影响分析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喀什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关于调整喀什市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
二、起草文件依据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20〕55号)、《关于做好自治区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十五项整改任务集中验收反馈意见整改的通知》。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水价改革任务、成本监审结果、农业灌溉用水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管理要求等五个方面起草了《通知》,现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明确了喀什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任务内容和任务目标。
第二部分阐明成本监审情况。阐明我市2015年为成本年的农业灌溉用水完全成本价为0.1347元/立方米,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0.0252元/立方米,2015年完全成本终端水价0.1599元/立方米。
第三部分明确调整后执行分类水价。明确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按照粮食作物、其他作物进行分类,明确粮食作物执行0.108元/立方米的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其他作物执行2015年完全成本水价0.1347元/立方米,明确末级渠系维护费收费标准0.0252元/立方米。
第四部分明确实行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明确按照《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要求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部分提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管理要求。明确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水利等部门对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宣传和管理职责,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价格规范职责。
四、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负责解释部门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农业灌溉用水使用负责解释部门
喀什市水利局
咨询单位: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建委办公楼10层左侧
联系人:熊远洋 联系方式:0998-58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