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喀什市农村安全饮水价格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喀署办发〔2020〕55号)文件精神,促进形成以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供水工程水价机制体系,提高供水服务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为目标,制定合理并适合居民生活的水价。
喀什市发展改革委对喀什市农村安全饮水供水成本进行了测算,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出《关于喀什市农村安全饮水成本审核及调价方案》,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价格听证、影响分析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喀什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起草了《关于调整喀什市农村安全饮水价格的通知》,经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公布。
二、起草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46号令)、《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55号令)、《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23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喀署办发〔2020〕55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明确农村安全饮水价格概念和界定、明确农村安全饮水收费标准、提出农村供水服务相关要求、明确价格执行时间四个方面内容。现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农村安全饮水价格概念和界定。明确了农村安全饮水的范围和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主体界定。
第二部分明确调整农村安全饮水价格。明确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4.46元/立方米调整为2.78元/立方米,降幅37.67%;农村非居民用水价格参照城市非居民用水供水价格执行,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部分提出农村安全饮水服务相关要求。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和政策要求,向定价环节、供水企业服务范围、提升供水企业服务质量、规范价格行为和监督提出4条政策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农村安全饮水价格执行时间。明确废止喀什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喀什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喀市发改价格〔2019〕306号)文件,明确执行收费时间、政策解读部门和监督执行部门。
四、农村安全饮水价格负责解释部门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农村安全饮水服务标准负责解释部门
喀什市水利局、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咨询单位: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建委办公楼10层左侧
联系人:熊远洋 联系方式::0998-58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