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7143/2023-00240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市商工局
公开日期 2023-09-22 文号  喀市商规〔2023〕01号
信息有效性 长期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1〕12号)、《喀什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等文件精神,结合喀什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喀市商规〔2023〕01号《喀什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喀什市商工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2日 点击数:


喀什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喀市商规〔2023〕01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112号)、《喀什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等文件精神,结合喀什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喀什市投资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重点鼓励文化旅游商贸物流、进出口加工制造中医药和民族药新型建材现代农业金融新业态等七大产业。

第二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外资3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外资200万美元以上)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解决稳定就业3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厂房补贴

1. 自建钢构和框架结构厂房(厂房指生产加工车间、倒班宿舍)。落地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亩的,每平方米奖励600-8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一般不超过800万元;设备投资达到1亿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800-10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补贴按照46的比例分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予以补贴。

2. 租赁政府厂房。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享受厂房和宿舍三年免租优惠政策,免租期满后按市场收取租赁费,租赁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商议。

1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符合自治区规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类型;标准厂房使用率7/100㎡以上。

2非劳动密集型企业标准厂房使用率低于7/100㎡,同时每使用1000㎡厂房企业实际上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

3)租金全免期间,若一次性回购,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50%;若租金全免期结束后第1年一次性回购的,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40%;若租金全免期结束后第2年一次性回购的,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30%;若租金全免期结束后第3年一次性回购的,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20%

第四条 生产设备补贴

制造业企业新购置或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项目建设周期内新购买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3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新购买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进口设备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设备补贴在项目达产后予以兑现,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五条 运费补贴

1. 二产项目产品运出疆外(境外)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收入达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稳定解决就业500人以上(800人以上),可给予运输费用发票总额50%-80%运费补贴(空运费用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费计算),年度内补贴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期限3年。

2. 通过集拼集运货运班列或企业单列出口运输产品发生的运费,按本地承担部分的50%给予补贴。

3. 对新落地的企业,内地搬运旧设备的或新设备需自运的,投产后按运输费用发票总额的30%-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电价补贴

对年用电量达1000万(含)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按0.03/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企业除外)。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

就业补贴

对新落企业满足稳定就业人数100-300人(含)、300人以上使用80%的本地员工,且人均月工资(不含补贴)发放不低于《喀什地区部分行业、工种(岗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年度内根据就业人数给予企业5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金融支持政策

1.对符合政策要求、投产运营的(含融资租赁)企业,其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的贴息(企业先付后补),单个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限3年。政府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2.对新引进行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协调银行给予支持,合力解决融资难问题。本地国有企业可参投股权最多不超过80%

3.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我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00万元。

4. 喀什在上市方面拥有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可免于排队审核。企业落户后在中小板、创业板、科技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主体在喀什注册除享受自治区有关上市政策外,给予一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企业落户后成功在A股主板上市的企业上市主体在喀什注册或者注册地迁入喀什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企业体系认证奖励

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获得圳品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升规纳限奖励

1. 实行首次升规、升巨奖励。2023年以来,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规升巨,年产值达到1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实行增速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高于10%的,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当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高于20%的,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

3.实行稳规奖励。2023年以来新入统规模以上并连续三年工业增加值增速高于10%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可同时享受规升巨奖励和增速奖励政策。

第十科技创新孵化政策

1.创新平台资助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同一企业(机构)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创新平台,按相应资助标准追加差额资助。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资助。

2. 众创空间、孵化器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且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资助差额部分。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加强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辅导和专业顾问服务,吸引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根据当年在孵企业数量,孵化20家(含20家)以上奖励3万元40家(含40)以上奖励5万元。每家在孵企业最多孵化3年,三年之后不能算入在孵企业数量

3.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资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招商至喀什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将生产和研发设立在喀什市的给予20万元资助近三年承担过国家、自治区科技重点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自治区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10万元

4.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资助。

5. 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5万元、15万元的资助。对主导修订、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给予资助标准15万元的资助对主导或参与除国家标准以外的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十二 文化旅游产业支持政策

1.对在喀什市范围内成功创建国家5A4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

2. 对在喀什市范围内新建设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评定星级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

3.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养老产业项目,按每张床位(每床平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投入运营后进行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 医药产业扶持政策

1.对医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喀什市医药生产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3.医药产品研发补助

1对在喀什市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2对上年度或当年新申请注册的1类、2类、3类新药,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后,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喀什市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按每个品种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对市域内生产的原料药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使用的,每个产品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产品仅支持一次)。

第十 人才引育配套服务

1. 就医就学优待政策在喀什市中小学中每年拿出一定生名额专门用于投资者子女入学;优先安排就诊及入院就医。

2. 人才补贴。经认定的A类人才、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正高职称,每人每年给予2元人才补贴经认定的B类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年给予1元人才补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高级工每人每年给予0.5元人才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

3. 引才补贴。当年享受人才补贴超过10人的用人单位可另给予该单位当年应享受人才补贴总额的20%作为企业引才补贴。

4. 购房补贴。从喀什地区以外引进人才在喀什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经认定的A类人才、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正高级职称,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经认定的B类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副高职称,给予8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一人只可申领一次。

5. 租房补贴。从喀什地区以外引进人才在喀什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喀什市范围内租住住房,经认定的A类人才、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正高级职称,按照不超过100平方米给予租房补贴经认定的B类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副高职称,按照不超过80平方米给予租房补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租房补贴引进人才租住住房实际面积小于相应标准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租住公租房,按照公租房年租金的50%予以补贴。个人申领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年。

6. 特殊人才补贴。国家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给予每月5元生活补贴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近10年担任过中国500强企业首席执行官,给予每月3元生活补贴;近10年在科技研发、工业、金融等方面获得国际、国家级奖励者、近10年担任过中国500强企业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给予每月1元生活补贴。以上范围内,带着重大项目、应用关键技术、带动新兴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在喀什市工作期间按月发放特殊人才补贴,享受特殊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人才补贴。

第十五条  商贸物流政策

1. 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年零售额(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0万元、50万元;年零售额超过20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以2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补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 对当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商品零售额增速超过全市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购物中心、百货店、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高品质酒店、园区等)给予奖励。引入的品牌门店需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平均月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以上。按照全球首店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新疆首店(旗舰店)、喀什首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餐饮品牌首店、旗舰店的,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

4. 对当年限下升限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户)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十六  一事一议政策

1.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上市企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3.科技含量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重大技术创新类项目;

4.其他对全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十七条 生产要素保障政策

新引进企业工业生产供水、排水价格按照所在地标准执行,天然气价格按照所在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奖励政策

鼓励各类商会、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参与喀什市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项目。

1.对成功介绍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商协会、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含政府部门、公职人员),项目资金实际投资达文件规定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3‰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定期举行优秀招商顾问、优秀商(协)会评选活动(不含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优秀招商大使一次性奖励5万元,优秀商(协)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鼓励以商招商,对喀什市已落户企业介绍引进产业链项目或其他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除兑现相关奖励外,每年度由市委市政府予以定期表彰。

4.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十九资金来源

1.优先使用国家、自治区配套资金和援疆资金

2.喀什市财政筹集政府性资金、援疆资金作为财力保障,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首期引导资金总规模不少于1亿元。后期专项资金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筹措。

二十政策兑现

1.符合政策兑付条件的企业每年年底向商工(招商服务中心)、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集中进行申报审核兑付。由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兑付流程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政策兑付采取无偿补助、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企业所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优惠政策出现重叠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不得两项或几项累计执行,不重复奖励。

3.喀什市一事一议项目应在会议决定(集体决策)前向喀什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喀什市商工局)备案。

第二十 风险防范

1.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在喀什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且经营期间不得迁离在我的办公场所、不得改变在本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变更统计关系。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2.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若其实际经营年限少于10年,需向喀什全额退还各类支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缴利息,方可办理企业注册迁转、销户等相关手续;如出现转让项目用地事宜,则喀什拥有优先受让权,以及依法依规处置该宗用地的权利。

第二十本政策由喀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调整后政策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喀什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