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喀什市城乡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改政办[2012]129号)、《关于制定喀什“一市两县”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试运行供水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2.40元每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3.50元每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9.50元每立方米。
(四)绿化用水调整为1.8元每立方米。
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的实施范围。阶梯式水价执行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除外)为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等),暂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阶梯水价,采取按户定量的方式(服务范围至用户终端),以每个家庭4口人测算,一级用水量设定为2.6 m³/人·月,二级用水量设定为4.3m³/人·月,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3,按照下列标准表执行。
类别 |
每户用水量(m³/月) |
调整价格(元/m³) |
一级 |
0-10.4(含10.4) |
2.40 |
二级 |
10.4-17.2(含17.2) |
3.60 |
三级 |
17.2以上 |
7.20 |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以内部分执行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
价制度,按照下表标准执行:
档次 |
用水量 |
非居民生活水 |
特种行业用水 |
绿化用水 |
调整价格(元/m³ |
调整价格(元/m³) |
调整价格(元/m³) |
||
一级 |
定额用水量以内 |
3.50 |
9.50 |
1.80 |
二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水量 |
7.00 |
19.00 |
|
三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20%以上,足40%(含40%)的水量 |
10.50 |
28.50 |
|
四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40%以上的水量 |
14.00 |
38.00 |
备注:1.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执行。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由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3.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计算。4.污水处理不实行累进加价。 |
四、污水处理
(一)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50元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的85%计征)。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2.20元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三)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9.00元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四)其他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水价补贴政策
对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城市“三无”人员等,每人每月增加1.2元的水价补贴。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喀什市城乡供排水价格从自2022年7月1日起收费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七、农村饮用水价格执行情况
农村饮用水参照城镇供水价格执行。
2022年6月14日
文件下载:关于调整喀什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解读文件链接:调整喀什市城乡供排水价格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