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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喀什市城乡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0日 点击数:

关于调整喀什市城乡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改政办[2012]129号)、《关于制定喀什一市两县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试运行供水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2.40元每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3.50元每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9.50元每立方米。

(四)绿化用水调整为1.8元每立方米。

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的实施范围。阶梯式水价执行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除外)为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等),暂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阶梯水价,采取按户定量的方式(服务范围至用户终端),以每个家庭4口人测算,一级用水量设定为2.6 m³/·月,二级用水量设定为4.3m³/·月,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3,按照下列标准表执行。

类别

每户用水量(/

价格(元/m³

一级

0-10.4(含10.4

2.40

二级

10.4-17.2(含17.2

3.60

三级

17.2以上

7.20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以内部分执行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

价制度,按照下表标准执行:

档次

用水量

非居民生活水

特种行业用水

绿化用水

调整价格(元/m³

调整价格(元/m³

调整价格(元/m³

一级

定额用水量以内

3.50

9.50

1.80

二级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水量

7.00

19.00

三级

超出定额和计划20%以上,足40%(含40%)的水量

10.50

28.50

四级

超出定额和计划40%以上的水量

14.00

38.00

备注:1.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执行。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由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3.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计算。4.污水处理不实行累进加价。

四、污水处理

(一)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50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的85%计征)。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2.20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三)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9.00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四)其他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水价补贴政策

对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城市“三无”人员等,每人每月增加1.2元的水价补贴。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喀什市水价格从202271日起收费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七、农村饮用水价格执行情况

农村饮用水参照城镇供水价格执行。

202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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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链接:调整喀什市城乡供排水价格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