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喀什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市级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喀什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喀什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相关机构、单位和乡镇(街道)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改革后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向喀什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喀什市司法局为喀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喀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喀什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喀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向喀什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原住建大厦12楼,咨询电话:0998-2563212)。
五、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喀什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