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党的惠民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确保每一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都用到群众身上,现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一)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三)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五)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补助标准
(一)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二)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四)南疆四地州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七)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八)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发放方式
银行卡发放。
五、发放时限
实行按年发放的方式。
六、政策咨询和监督投诉
群众如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有意见建议的,可拨打以下电话。
1.喀什市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潘丽梅 联系电话:0998-2823539
经 办 人:甄园园 联系电话:0998-2823578
2.喀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负责人: 乌斯曼江·塔依尔
联系电话: 0998-2656279
经 办 人: 阿迪力江·肉孜
联系电话: 0998-2656279
3.喀什市工商银行
主要负责人:徐楠 联系电话:0998-2960044
经 办 人:麦尔耶古丽·麦麦提热依木 联系电话:0998-2824062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