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喀什市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喀什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2023-2025)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干部疗养院(阔纳乃则巴格路)、东门老瓜果批发市场(艾孜来提路)、二号小区(新城北路)、喀什市人民法院(世纪大道)、喀什市人民检察院(315国道)、南关大桥(昆仑大道)、七里桥(二环路)、晨光伊甸园(西域大道)、上海月星城(314国道)、库克兰农贸市场东面(色满西路)、名都小区(园丁北路)、色满乡政府(夏马勒巴格路)、220部队(卫星路)、开源市场(吐曼河)、北大桥(机场路)、干部疗养院(阔纳乃则巴格路)以内的乡镇、街办、各单位划定为禁燃区。
(二)远郊乡镇根据城区的发展逐步划定为禁燃区。
二、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2.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二)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街办、单位应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排查上报机制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二)发改委、商工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燃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三)燃气、电力、供热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四)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喀什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