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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来源:古城喀什 发布日期:2024-09-20 13:42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四大安全”风险领域,结合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假冒伪劣产品检查、乱收费专项检查等专项行动,切实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01
喀什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案

2024年8月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调取当事人监控录像视频发现,工作人员热某于2024年4月27日21点47分08秒对某车辆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时,未对该车辆车用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执法人员在全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平台”中未查询到该车辆车用气瓶信息,发现该车辆未办理车用气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车用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配全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进行严格的充装前、后检查才能进行充装。当事人未按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严格规范气瓶充装单位操作流程,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督促了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提升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2
喀什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超政府指导价收取商户垃圾处置费案

2024年8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超政府指导价收取商户垃圾处置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商户收取垃圾处置费,并在公示栏上公示垃圾处置收费标准:0.3元/㎡/月。根据《关于调整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及填埋收费标准的批复》(喀市政发〔2003〕105号)精神,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为:0.28元/㎡/月。当事人自2022年6月24日至案发日,对174户商户多收取垃圾处置费共计7540.7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超政府指导价收取商户垃圾处置费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行业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本案中,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商户垃圾处置费,增加商户负担、损害商户权益,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查处,明确违法行为并处罚,维护商户权益,警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03
喀什市某数码产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1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数码产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4月0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核实。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推销员以15000元的价格购进2351个假冒高仿的OPPO、VIVO、苹果、华为、荣耀、三星及小米品牌的手机后壳、充电线和数据线等商品。至案发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以8元、15元、22元的价格,对上述假冒高仿产品进行销售。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华为、苹果、荣耀、三星、小米等公司对涉案产品委托鉴定,经鉴定,涉案产品与 OPPO、维沃、华为、苹果、荣耀、三星、小米出厂产品有明显区别,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教育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本案的查处既是给商标侵权人的教育警示作用,也更好地保护了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04
喀什某诊所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2024年8月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诊所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盒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药房内存在氢溴酸山莨菪碱注射液、地高辛片等共计5盒药品已超过保质期,至案发日,分别已超过保质期11天、45天。这5盒过期药品与其它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药品混合摆放。当事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能及时处理这些过期药品。而且,当事人的药房在药品储存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未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划分并储存药品,同时也没有设置过期产品警示标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过期药品仍然被放置在诊所药房内,这无疑给患者的用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诊所作为最基层的医疗服务机构,其药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诊所的经营者更应该严把药品质量关。通过此次查处,阻止了假药在市场上流通,防止了更多消费者受到假药的侵害,查处假药案直接保护了公众的健康安全,防止了假药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严格执法,维护了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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