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喀什市委、市政府《喀什市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按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喀什市河长制验收办法。
一、验收主体及对象
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
二、验收时间
2018年第二季度。
三、主要验收内容
1、三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出台情况;
2、三级河湖分级、分段调查完成情况;
3、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建立情况;
4、“一河一策”方案制定情况;
5、河长制制度体系建立情况;
6、各级河长公开情况;
7、河长制公示牌建设情况;
8、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情况;
9、河长制宣传、培训情况等;
10、河长制信息报送及共享情况。
四、验收程序和方式
(一)制定验收方案 2017年年底前制定验收方案,确定对乡镇街道验收和抽查范围,确定各项评分标准;
(二)申请验收 。各乡镇街道依据地区、市的验收办法自验合格的,申请市验收;
(三)组织验收 市河长制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验收组,按照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对各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
(四)公布验收结果 根据验收情况,计算各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的得分,公布验收结果。合格的通过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进行复验。
五、整改及终验
对建立河长制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街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问题轻微的,整改完成,提交整改报告,复核合格后,通过验收;问题较严重的,整改完成,提交整改报告,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再次进行现场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