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学校(院)成立一次性告知书
你(单位)需提交材料告知如下:
一、初审
1. 申请1份;
2.法人(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原件、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市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团体性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盈利性企业公司性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章程1份(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私章或指印);
5.配有满足文化行业发展需求的业务人员,且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免冠照片1寸2张;
6.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文化艺术培训教材教程材料1份;
二、终审
8.具备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相关消防验收合格备案证明1份;
9.开展文化业务活动场所、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现场勘查。
10.市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证书》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0998——2824334(文化市场办公室)
申请人(签字):______
受理人(签字):______
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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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和与之相对应的复印件必须内容完整、清晰可辩。
2.申请人须携带提交的相关执照、许可证、证明材料的原件备验。
3.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文化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