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设立行政指导告知书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地选址要求:
1.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
2.不得在距离中学、小学200米范围内(测量办法:以学校最近的门口到经营场所入口,两点线直线距离);
3.不得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4.不得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5.不得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6.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人及负责人要求:
1.无违法犯罪记录。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行政指导服务咨询电话:
0998——2824334(喀什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0998——2929656(喀什市行政服务大厅文体局窗口)